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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2019-12-10 | 作者: | 【 【打印】【关闭】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校发学位字〔2017〕24号)、《中国科学院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发培字〔2018〕154)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引导研究生了解学科发展方向、指导研究生学术研究、教导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的责任。 

  第三条 建设品德高尚、务实求进、学养渊深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键。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教育事业,执行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对研究生培养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坚持以德树人、教书育人的目标,注重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关注研究生的未来职业发展,为国家培养有学术能力、有社会责任心、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编撰教材,并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到教学内容之中。 

  第七条 应结合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培养计划,认真安排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指导研究生选课,关心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帮助研究生确定论文方向,协助做好研究生各种考核。定期安排时间指导研究生,检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帮助研究生解决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导师要认真指导、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 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可按规定报计划招收博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有在读博士生的期间为在岗。 

  第十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注重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使之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宁缺毋滥。 

  第十四条 中心是个具有交叉学科特色的培养单位,在以下学科设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化学一级学科,凝聚态物理、材料学二级学科,及纳米科学与技术的二级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以不断扩大中心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应是本学科在岗研究员及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 

  (三)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四)目前在第一线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年度考核及格及以上。至少承担一项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设备,且每年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能够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需求。 

  (五)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六)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包括联合培养学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从事应用研究者,应有协助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梯队。 

  (七)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近年来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 

  (二)应是本学科在岗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 

  (三)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至少承担一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且每年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四)身体健康,能在科研一线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遴选新增指导教师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 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并打印《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 近五年来发表论文和获奖情况的目录; 

  3. 指导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证明材料。 

  (二)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逐个评议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凡获得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即可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导师资格审核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九条 导师每年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招生计划备案,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并通过国科大教育业务管理平台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第二十条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近三年在本领域刊物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或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出版高水平专著及获得省部级奖项等。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无承担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充裕科研经费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 

  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在教学或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五)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学籍为三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若非学生提出申请情况下,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的,需待延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方可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七)研究生提出变更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处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不需要征得原导师的签字同意;导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教育处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或做其他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导师调离的,须向中心教育处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交接。如其研究生距离毕业不足1年时,则原导师需留足经费并指定副导师确保其顺利毕业;如其研究生距离毕业超过1年不足2年时,硕士研究生需要及时更换导师,博士研究生则按照自身意愿,确定是否更换导师;如其研究生距离毕业超过2年时,无论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都需更换导师。更换导师以双向选择为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导师的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教育处进行备案。 

  第五章 导师招生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将科学合理地配置研究生招生名额,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 在双向选择与适当调配基础上加强总体规划,依据各研究室的学科方向、在研课题、指导力量等,合理配置研究生资源。 

  第二十七条 每位导师最多指导研究生总数为20名(含国际学生),其中指导博士研究生最多为12名(含国际学生)。如果超过,则下一年度不能招生。 

  第二十八条 博士生导师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 

  第二十九条 招生计划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申请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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