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关于导师及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纳发人字〔2016〕19号)

根据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创新人才培养的密切结合,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以下简称“纳米中心”)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融合的若干措施和规定》,结合纳米中心实际情况,对纳米中心导师及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署名的标注方式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米中心的在职导师和全体在读研究生。

第二条 纳米中心导师在受聘期间,科研成果署名应同时标注纳米中心、中国科学院纳米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纳米卓越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标注顺序为纳米中心和纳米卓越中心排在第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及其他合作单位标注顺序由导师本人决定。

第三条 纳米中心导师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纳米中心。

第四条 纳米中心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署名,应同时标注纳米中心、纳米卓越中心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标注顺序为纳米中心和纳米卓越中心排在第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及其他合作单位标注顺序由其导师决定。

享有北大/清华学籍并申请北大/清华学位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将结合北大/清华及纳米中心相关要求进行。在满足北大/清华毕业科研成果要求外,其余科研成果署名应同时标注纳米中心、纳米卓越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署名标注顺序为纳米中心和纳米卓越中心排在第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及其他单位标注顺序由其导师决定。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纳米中心。

第六条 纳米中心在评审研究生各项奖励、评定研究生学位时按照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纳米中心第一单位且同时标注了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成果进行受理和统计。中国科学院或中国科学院大学在评审研究生各种奖励时、统计各单位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时,均根据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进行受理和统计。

第七条 同合作单位有明确成果署名协议要求的,可按协议规定署名。

第八条 纳米中心和纳米卓越中心的中文标注方式:“中国科学院纳米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北京 100190”。英文标注方式:“CAS Center of Excellence for Nanoscience,National Center for Nanoscience and Technology,Beijing 100190, P. R. China”。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文标注方式:“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英文标注方式:“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P. R. China”。

第九条 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教处。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