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学位授予暂时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资格审查

第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创新;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具有团结合作和群体精神。
   第二条  课程学习。按照中科院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的规定,硕士修满不少于35学分,硕博连读不少于42学分,博士不少于10学分,其中必修环节为5学分。
   第三条  学术水平。
(一)硕士研究生要求掌握有关学科较为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研究生要求掌握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条  科研成果。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际检索刊物(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接收)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一篇,或已有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已立项的标准/标准样品)申请一项。
(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国际检索刊物(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接收)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两篇,或发表论文一篇并已有受理发明专利(或已立项的标准/标准样品)申请一项。
(三)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国际检索刊物(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含已接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三篇,或发表相应论文两篇并已有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已立项的标准/标准样品)申请一项。
(四)以上发表文章必须是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除署本培养单位名称外,还建议署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专利申请务必是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
(五)因论文工作涉及保密或其他特殊因素,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但在学期间表现优秀者,导师认为该研究生综合条件已经达到了培养要求,在导师书面说明情况并推荐的情况下,报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如果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答辩时未满足第四条规定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予以毕业,颁发毕业证;但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内,硕士生毕业后一年内)满足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过审查符合《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则》,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 按《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5份,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电子版;
(三)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收待发表的正式录用函、论文复印件及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定稿后,经导师审阅通过,在论文公开答辩前,应聘请3位以上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时间硕士一般不少于8天,博士不少于15天。
第八条  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研究生部初审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核。
第九条  对论文评阅人及同行评议专家的要求。
(一)硕士论文评阅人应由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位。
(二)博士论文评阅人一般由本学科的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位。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
(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条  评阅意见传递方式为密封后传递。
第十一条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研究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可在特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专家应将评阅意见反馈给研究生部。论文评阅人中如有1位持否定意见,则由研究生部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研究生部初审报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二)硕士答辩委员会由3-5名以上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外单位专家。
(三)博士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外单位专家。
(四)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是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为论文评阅专家。导师出席答辩会,介绍研究生培养情况,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研究员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位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 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对论文进行审阅。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成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生或博士学位的决议。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作出硕士半年后至1年内,博士半年后至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十五条  中心毕业生申请学位,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并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向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初审申请,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12月份和6月份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与会成员2/3(含)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初审决议。
第十七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部整理并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十八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需公布于众,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向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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