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等教育人才,提升优秀年轻人才的综合能力发展,促进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
第二条 凡是在国家纳米中心具有备案记录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签订过联合培养协议及在中心联培学生电子信息系统注册过的),学习时间超过10个月,遵守国家纳米中心管理规定,无违反记录行为的联合培养学生, 在联合培养期间均可申请此奖。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的评选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友爱互助,关心集体,乐于奉献,品行端正,明礼修身,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四条 中心优秀学生每年11-12月开展,具体时间由教育处另行通知。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
评选活动由教育处具体负责组织进行,由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团进行评选活动,获奖者名单在国家纳米中心教育网页予以公示。
第五条 获该奖项的学生将被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在评选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评选。公示期间对评选结果有疑问时,任何人可通过书面方式申请复议。如发现获奖所用成果有剽窃、造假等违背科研道德的问题或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通报原培养单位。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心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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