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纳米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国家纳米中心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非统招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含国际留学生、未来技术学院录取的学生)。

第一章 资格审查

第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创新;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具有团结合作和群体精神。

第二条 学术道德

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学术贡献;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不弄虚作假,抵制学术腐败,不得有剽窃、造假、一稿多投、不正确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课程学习

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的规定,硕士修满不少于36学分,硕博连读、直接攻博生不少于44学分,公开招考博士生不少于15学分,其中各自包括了必修环节6学分。

第四条 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具体撰写需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论文查重率不得高于10%。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六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国家纳米中心学位授予要求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

(一)硕士要求掌握有关学科较为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要求掌握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科研成果

(一)硕士生须至少获得1项科研成果,可以是在由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学术期刊(见附录1)上公开发表(含已接受)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综述性文章或已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已立项的标准/标准样品。

(二)博士生须至少获得2项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1项是发表在由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见附录2)上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有1项可以是在由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学术期刊(见附录1)上公开发表(含已接受)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或综述性文章或已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已立项的标准/标准样品。

(三)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因论文工作涉及保密或其他特殊因素(从事难度大、研究周期长的原始创新工作或大型仪器研制等工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申请者,若在学期间论文工作出色,表现优秀,取得了重要进展,导师认为该研究生综合条件已经达到了培养要求,在导师书面说明情况并推荐的情况下,可报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以上发表文章必须是第一作者,国家纳米中心培养的在籍学生,发表文章须署本培养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此外还必须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为了进一步鼓励学生开展多领域交叉合作的研究工作,在学生已经发表过以第一作者署名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共同一作排名第一的文章)前提下,以上发表文章如果为共同一作文章,不论共一作者排名顺序,可以看作是学生的第一作者文章。

以上发表文章如果导师或者直接指导教师(须为国家纳米中心正式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可以看作是学生的第一作者文章。

专利申请务必是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应至少署名本培养单位。

对于新创立并且未被收录于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学术期刊及高水平期刊名录的学术期刊,由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进行认定。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八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学位论文1本,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首页、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首页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1份。

第九条 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夏季学位申请的论文提交时间是5月1日前,冬季学位申请的论文提交时间是11月1日前。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教育处初审后报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聘请3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时间硕士一般不少于8天,博士一般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对论文评阅人及同行评议专家的要求

(一)硕士论文评阅人应由研究员(教授)、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位。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二)博士论文评阅人应为研究员(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位。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评阅工作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级别需保密的论文,须在申请学位前三个月提出涉密论文申请,由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国家纳米中心保密委员会审核,可在特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1位持否定意见,则由教育处另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教育处初审报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有1名委员为国家纳米中心学位委员会委员。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二)硕士答辩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教授)、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外单位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三)博士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外单位专家。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二)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2、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3、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4、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5、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6、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7、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对论文进行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作出硕士半年后至1年内,博士半年后至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条 国家纳米中心教育处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及摘要。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12月初和6月初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与会成员1/2(含)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初审决议。

第二十二条 缓议学位申请

缓议学位是指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一)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三)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教育处整理并由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先后审核通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处负责受理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纳米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录1.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学术期刊

序号 刊物名
期刊号
主办单位
1 中科院JCR期刊分区1区至4区期刊

2 中国科学系列期刊
中国科学院
3 应用化学 1000-0518 中国化学会,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4 化学通报 0441-3776
中国化学会,中科院化学研究所
5 药学学报
0413-4870
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中国感光学会
6 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 1000-3231 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中国感光学会
7 功能高分子学报 1008-9357 华东理工大学
8 膜科学与技术 1007-8924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0258-8021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10 化工学报
0438-1157 中国化工学会,化学工业出版社
11 中国医药 1673-4777 中华医学会
12 应用科学学报
0255-8297 上海大学,中科院上海近代物理研究所
13 中国药物化学杂志 1005-0108 沈阳药科大学,中国药学会
14 高分子通报
1003-3726 中国化学会,中科院化学研究所
15 分析科学学报 1006-6144 武汉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
16 科学通报
0023-074X 中国科学院
17 生物工程学报 1000-3061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18 中国化学 1001-604X 中国化学会

附录2.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

序号 刊物名 期刊号
主办单位
1
中科院JCR期刊分区1区和2区期刊

2 METALLOMICS 1756-5901 Royal Society of Chemistry
3 TALANTA 0039-9140 Elsevier
4 ANALYST 0003-2654 Royal Society of Chemistry
5 ORGANIC&BIOMOLECULAR CHEMISTRY 1477-0520 Royal Society of Chemistry
6 JOURNAL OF PHYSICAL CHEMISTR系列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7 REVIEW OF SCIENTIFIC INSTRUMENTS 0034-6748 American Institute of Physics
8 POLYMER 0032-3861 Elsevier
9 GIANT 2666-5425 Elsevier
1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ARMACEUTICS 0378-5173 Elsevier
11 JOURNAL OF COLLOID AND INTERFACE SCIENCE 0021-9797 Academic Press Inc
12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ERAMIC SOCIETY 0955-2219 Elsevier
13 JOULE 2542-4351 Cell Press
14 MATTER 2590-2385 Cell Press
15 CCS Chemistry 2096-5745 中国化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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