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国纳发人字201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心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管理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规范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3),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九至二十人,任期五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研究生部作为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博士生导师中遴选。 

第四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研究室推荐,经中心主管领导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及主席和副主席名单,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中科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审查并提出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2. 审定中心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3. 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4. 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5. 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6. 负责组织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7. 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8. 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9. 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10. 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1.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及学科调整方案时,须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3.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委员会主席请假。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假结果应告知研究生部。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办理。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中心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定。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