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提升培养质量,制定《国家纳米科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纳米中心”)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管理工作,提升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科发人函字〔2024〕98号)精神,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纳米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培生管理坚持以下原则: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科教融合发展;严守培养质量底线,突出创新能力培养;尊重联培生成长规律,强化人文关怀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同国家纳米中心正式签署联合培养协议,学籍不在国家纳米中心,且在国家纳米中心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的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联培生的学籍管理、档案管理、医疗保险、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派遣等工作,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条 联培生的接收导师须具备国家纳米中心导师资格。博士生导师可接收在读博士联培生和硕士联培生,硕士生导师可接收在读硕士联培生。

第六条 联培生管理实行“谁招生,谁负责”原则。接收导师为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全面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学业、身心健康及日常事务。

第七条 教育处每年初根据导师需求组织编制联培生招生计划,报主任办公会审批,并报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接收

第八条 申请联培生资格须经学籍所在单位同意,原则上应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优良。学籍单位应为联培生指定校内导师,与国家纳米中心导师共同组成指导小组,定期沟通联培生培养进展。

第九条 录取联培生,须经过面试严格选拔,重点考察其学术基础、科研潜力、创新思维、心理素质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对有较强科研能力的联培生予以优先考虑,并优先录取与国家纳米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的联培生。

第十条 接收联培生的导师,须有充足的研究经费可用于联培生的科研工作开展、奖助学金、住宿补贴等培养支出,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资源指导联培生。

第十一条 联培生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联培生实行按季度集中办理入学。入学前须完成综合素质评测、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国家纳米中心规章制度培训,测评和培训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入学时,联培生须提交联合培养协议(纸质版),并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登记表》及保险单;审批通过后,办理门禁卡、餐卡并开通邮箱等手续。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 导师应为联培生提供必要的学习与科研条件,负责科研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及心理健康关注。

第十四条 联培生须遵守导师的科研安排,涉密工作须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国家纳米中心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联培生须遵守国家纳米中心规章制度。对严重违规或学术不端者,国家纳米中心可终止协议,并通报学籍单位;对因身心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培养者,经评估后可终止协议,并视情况向其学籍单位提供必要说明。

第十六条 联培生的研究成果(实物、专利、论文等)等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国家纳米中心,论文署名由双方导师和联培生协商确定,投稿前须经国家纳米中心导师审核。

第十七条 联培生的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由学籍单位发放,导师可根据工作贡献在国家纳米中心研究生奖助学金规定范围内发放额外补助。

第十八条 联培生医疗报销及健康体检由学籍单位负责。确需在国家纳米中心体检的,经导师同意后参加统一体检,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十九条 国家纳米中心设立专项奖励,表彰在学术、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联培生,具体按《国家纳米科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优秀学术奖学金评选条例》《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纳米中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为联培生提供住宿安排;若无法提供,课题组须就近为联培生租赁安全合规的住所。课题组应充分考虑联培生性别、生活习惯等差异,对经济困难联培生可酌情提高租房补贴。联培生须签署《住宿安全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联培生中的党员可申请转入党组织关系,参加国家纳米中心党支部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联培协议到期须办理离所手续。需延期者,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联培生结束联培学习离所前,须将原始实验记录移交课题组存档,并按规定办理离所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可向教育处申请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纳米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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