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规范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在读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国际学术交流安全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21〕104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读研究生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出访”)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国际学术交流安全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21〕104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在读研究生(不含休学的学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出访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科研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协议等工作。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出访人的培养计划或论文研究工作相符。出访任务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敏感问题。

第三条 出访应事先获得国(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的邀请以及由对方出具的邀请函,不得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各类中介机构出具邀请函。如导师安排出访无法取得邀请函,需在《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导师意见栏写明出访必要性。

第四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严格按会议期限申请境外停留天数;原则上出访期限最多为1年,出访任务须在在学期间内完成。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学习的期限由培养双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议定。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进行管理;由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公费派遣出国留学的,按照其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严禁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或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研究生不得出访未建交国家。

第七条 研究生执行出访任务,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根据出访类型要求,由本人自行申办签证。

第三章 审批报销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出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教育处。研究生应根据学术交流合作实际需求,制订出访计划和方案,于出访前1个月内向教育处提交《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与出国(境)任务相应的正式邀请函、协议及日程安排等有关材料,并落实经费来源。导师应对出访的合理性及经费情况进行审核。教育处对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往返航线、邀请函、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核,并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访。定向培养的在职研究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定向委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出访的意见。

第九条 出访机票采购需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政府采购的国内航空公司优惠机票。如非政府采购机票价格更低,可以购买但需提交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图等凭证,并填写《购买非政采机票,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改变中转地及出访国国内乘坐飞机审批表》(附件4),经科技处外事、科技处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购买。研究生出访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购买非政采机票,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改变中转地及出访国国内乘坐飞机审批表》(附件4),并经上述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报销出访费用时需填写《因公出国(境)费用核销单》(附件3)。研究生短期出国期间补助由课题组根据出国实际情况确定,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的最高额度按照不超过职工标准的60%进行报销。

第四章 出访期间管理

第十一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使领馆、院国际合作局和教育处报告。

第十二条 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出访工作。导师应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络,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应有的指导。出访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如期返回中心。

第十三条 出访人返回中心后应在1周内到教育处办理报到手续,向教育处提交《因公出国(境)访问总结报告》(附件2),由教育处对出访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出访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出访者,在外期间保留其学籍。出访逾期不归或未经获批同意延期人员,逾期10天以内未归,出访费用由本人负担;逾期10天及以上未归,除本人负担出访费用外,教育处将依据国科大学生管理规定,做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访期间,不享受中心医疗待遇。研究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保障措施,保障自己在外的基本医疗和人身意外安全。

第十六条 出访在30天(含)以内的,奖助学金照常发放;出访在30天以上的,若未收到导师签字同意的书面特殊说明,将停发奖助学金。出访人员须在返回后的1周内,向教育处报到,由教育处在次月起恢复奖助学金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心外事管理现行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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