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

(国纳发人字〔2014〕33号)

为了提升研究生综合能力,解决研究生实际困难,同时也考虑到中心各部门的临时性岗位需求,特在研究生中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心开展学生勤工俭学活动是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承担管理部门或科研部门设立的各类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勤奋向上的生活作风,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研究生勤工俭学活动由中心研究生部统一管理。勤工俭学岗位设定由用人部门依据工作需求,提出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用人数量和报酬待遇。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用人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上岗工作。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俭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应为研究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研究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研究生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表现将列入思想品德和能力测评范围,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勤工俭学实行计时报酬和计日报酬。计时报酬,每小时30元以内;计日报酬,由用人部门按照工作内容,参照实际工作日确定报酬额度。一般情况每个工作日报酬额度为50--200元,具体额度依工作量和工作性质而定,每月不得超过10天。勤工俭学报酬标准可根据北京市物价水平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标准需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七条 按照谁用人、谁付酬的原则,研究生勤工俭学的报酬均由用人部门按月提交酬金发放清单,研究生部审核。 

第八条 研究生从事勤工俭学活动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用人部门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勤工俭学任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研究生部和用人部门有权终止研究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或影响本职工作正常进行者;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在勤工俭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工作不合格,或违规操作者;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俭学活动者。 

第九条 研究生在勤工俭学中不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中途无故终止勤工俭学工作,不享受相应的报酬。对因个人原因至使工作受损,须作一定的经济赔偿。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研究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因非工作损坏的劳动工具或财物,由研究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完成勤工俭学后可由研究生部发放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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